来源:马尾法院
转自: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车前王女士须自行查验本协议项下车辆外观、内饰、配置、随车工具及备件、行驶里程、质量状况等所有需要检测情况,如有异议须在提车前向A公司书面提出,王女士提车后,A公司不再提供退还服务。
不久后
王女士便将A公司
诉至法院
王女士于庭审中称
A公司没有告知王女士该车属于事故车辆,对王女士的安全产生了影响,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并请求A公司退还购车款。
A公司于庭审中辩称
A公司不知晓本案车辆发生过事故,也没有故意隐瞒,不存在欺诈行为;按照合同约定,王女士提车后,A公司没有退货义务;本合同也未构成法定解除。
面对他们的说法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 汽车作为一种经验商品,只有通过使用后才能发现其隐蔽瑕疵。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对于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普通消费者而言,搜集大量汽车信息的成本过于高昂。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起码的强制性信息的义务,二手车销售商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结合本案中王女士获知案涉车辆系维修车辆的过程可以得知,只要根据车辆识别代码就能在网上查询到该车在4S店过往维修记录,从而获知案涉车辆是否系事故车,并非是无法核查,A公司提出的“未能查询到案涉车辆发生过事故”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因此,应当认定A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存在违约行为。故王女士主张解除案涉二手车交易协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汽车作为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和接触到的特殊动产,其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相较于其他商品价值较大。二是相对于一般人来讲其技术含量较高,购车人对于车辆状况和车辆价值的判断往往建立于出卖人披露的车辆重要参数信息上。二手车交易中存在的最大风险就是信息不对称。根据电子商务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卖方要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要遵守对消费者作出的自我承诺,不得销售事故车辆和争议车辆。
今年颁布的《民法典》第610条也有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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